【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保监厅函〔2017〕97号
【发布日期】2017-04-26
【生效日期】2017-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保监厅函〔2017〕97号
【发布日期】2017-04-26
【生效日期】2017-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7〕97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界定的请示》(中银保险报〔2017〕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仅适用于对直接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分出的情形。
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财产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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