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17-04-21
【生效日期】2017-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17-04-21
【生效日期】2017-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税证明》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证明》留存的(即申请单位留存的第三联),可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21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