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为“彼得兔”又起行政诉讼
作者:
郭京霞
发布时间:
2004-07-01 11:16:21
涉案的图书。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彼得兔系列”童话故事书,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以其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不服而起诉。6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彼得兔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彼得兔”在英语国家里可谓是家喻户晓。“彼得兔”的版权归属于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2003年3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彼得兔”中文译本图书,该套图书分为四册,封面、封底、书脊、页码均将“兔子小跑图形”商标作为标志使用。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认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于2003年5月向图书经销商发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图书的销售,并向西城工商局进行了投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则认为,女作家毕翠克丝.波特于1902年至1913年间创作的19篇“彼得兔”系列童话故事现已进入公共领域。上述作品中文译本的作者是张润芳女士,其应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2003年3月与张润芳女士签定了图书的出版合同,因此已经依法取得了合法的出版权。再则,对“彼得兔”插图的使用,是对原著的直接使用,并不构成对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所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未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2003年8月27日,西城工商局经审查作出了京工商西处字(2003)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彼得兔”系列图书将“兔子小跑图形”商标作为标志使用,而该图形是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于1994年10月28日已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书、杂志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04年10月27日。因此,出版社未经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许可在其发行的彼得兔系列图书中使用上述图形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对出版社作出没收现存23536册侵权图书,罚款357560.53元的行政处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对此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撤销716号行政处罚决定。 在法庭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认为,本案实质上是公有版权作品的使用与注册商标专有权保护范围问题。当文学艺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有权自由使用原作品。由于商标分类及审查程序的原因,中国商标注册机关不可能禁止沃恩公司将进入公有版权领域的彼得兔插图注册为商标,但这种商标专用权范围不应包括原作品。否则,谁都可以将公有版权作品通过注册商标来进行垄断,这将使商标所有人对公共利益构成损害。原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还认为,用书中插图、角色插图、角色形象、作者形象、作品内容特征标识等配合描述作品特征,目的在于向读者揭示图书中的内容,这类标识不应被认为是作为该图书商品的商标使用,不应当将图书商品上出现的任何显著性标识简单认定作商标标识使用。原告使用“兔子小跑”图形,根据《商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善意使用行为。而且,“兔子小跑”图在中国属于公有版权作品。 被告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在法庭上表示,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沃恩公司已在中国注册“兔子小跑图形”商标,原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的封面、封底、书脊、书页等显著位置上均突出使用了“兔子小跑图形”标志,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沃恩公司则声称其根本无意通过商标权来继续垄断彼得兔作品,只要不侵犯其“兔子小跑”图形等注册商标或其他权益,该公司不会阻止其他人出版和发行进入公有领域的文艺作品。 此案正在审理中。 相关链接: 2003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英国)(frederick warne & co. limited)商标权纠纷案,原告要求确认其出版的“彼得(peter)兔”系列图书不侵犯被告的商标权。据悉,这是法院受理的国内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的案件。 已故美国女作家毕翠克丝.波特(Beatrix Potter)(1943年去世)是著名的儿童文学作家,她创作的淘气又胆小怕事的彼得兔、冒失的本杰明兔子、大智若愚的平小猪等可爱的动物形象栩栩如生、家喻户晓,在英语国家里,几乎每一个小孩子都有一本《彼得兔》或《汤姆小猫》。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1902年至1913年之间,女作家毕翠克丝.波特创作了19篇彼得兔系列童话故事。该作品现在已经进入公共领域,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去世50年后,其作品即超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张润芳女士将上述作品译成中文本,并享有著作权。2003年3月,原告与张润芳签订出版合同,原告因此依法取得合法出版权。该图书出版后,2003年5月中旬,被告向原告的经销商发函并向工商机关投诉,认为被告已将“彼得兔系列”及“彼得兔”图书中的全部插图注册了商标,原告出版的上述四册图书中使用的“彼得兔系列”及“彼得兔”的插图侵犯了被告的注册商标。为此,原告被迫停止销售。 原告认为,该图书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原告已经从译者手中取得合法的出版权,对彼得兔插图的使用,是对原著的直接使用,是对该系列图书故事内容的善意描述,原告使用插图并不构成对被告商标的使用,未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该案立案审理后,被告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向一中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中国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没有依据,依法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此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责任编辑:
薛勇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