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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出台
私出公证书最高罚10万公证员要过司法考试关
发布时间: 2005-08-29 08: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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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这部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法律出台标志着我国公证工作实现了法制化。

    公证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8日通过的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即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四种人不得任公证员

  根据28日通过的公证法,下列四种人不得担任公证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9种情形不予公证

  根据28日通过的公证法,在9种情形下,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同一城市不再设两级公证 

  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说,目前我国有公证机构3146家,分别在司法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四个层级中设立。根据刚刚通过的公证法第7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部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是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也就是说,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同一城市中不再出现两个层级的公证处。这样有利于克服公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私出公证书最高罚10万元 

  公证法在公证行为中引入责任追究制度,为公证行为设立“高压线”,以从源头上防范公证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私自出具公证书最高罚10万元 

  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如果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公证机构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过错造成损失须赔偿 

  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这就意味着,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法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公证员要过司法考试关 

  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公证员也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综合新华社、华西都市报)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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