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立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个人所得税法》:工薪阶层纳税面降至26%
作者: 文婧 张汉青 曹滢     发布时间: 2005-10-28 16:01:18

AD IN PAGE
    27日下午四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阚珂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宣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内容之后,记者们迫不及待开始提问……

    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与辩驳,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1500元调整至1600元,最终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正式确立。至此,个税第一阶段的改革告一段落。

    8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提出将个税费用扣除额从月收入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一个月后,全国人大就个税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在听证会的20位代表中,半数以上的人主张高于1500元的标准。

    在2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分析了1600元的制定依据。他认为,扣除标准定于1600元有一定的前瞻性,如果调到1600元的话,大致就可以使得工薪阶层的纳税面降到26%。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杨志清认为,费用扣除额调至1600元后,月收入在2000元至3000元的工薪阶层受益最大。以北京为例,费用扣除标准从1200元提高到1600元后,纳税人每月最少可以少缴个税20元。还有一些专家经测算后指出,扣除标准提高后,收入越低,减负越多,收入越高,减负越少。从这个角度来说,1600元的扣除标准的确照顾了中低收入者的利益,有利于发挥个税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

    在包括此前听证会在内的社会舆论中,许多声音期待扣除标准远远高于1500元,甚至达到数千元之高。对此,楼继伟作出解释,如果从800元调到1500元的话,大致整个个人所得税减收230多亿;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的话,大概减收280多亿。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所得税由中央和地方分享的办法,“减得多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的转移支付力度可能会受到影响。”

    事实上,个税法修订之前,广州和深圳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扣除标准已经达到1600元。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改革通常有一条原则,即不影响人们的既得利益。因此如果不实行地区浮动的话,至少也应当将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调高到1600元。

    1600元不仅考虑了纳税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可承受能力,正是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但另一方面,提高扣除标准能对调节贫富差距起到多少作用?许多人提出纳税征管、税收级距、税率等方面问题还有待解决。对此,楼继伟陈述了今后个税改革的基本方向。他指出,个税改革目标是综合与分项相结合,实施统一、规范费用;今后还将扣除标准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提高征管水平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力度。鉴于目前多方面的制约,还有必要分步实施,待条件成熟时再全面修订个税法。

    安体富教授强调,此次修改对调节贫富差距有一定作用,但应该说效果还是有限。当前富人税负轻,主要不在工薪收入上,而在工薪收入之外的灰色收入和隐蔽收入方面,因此下一步完善个税改革,实现税基透明是关键。

(文章原载经济参考报)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陈思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发布 ·财政部长、发改委官员撰文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
·税务总局:今后将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税收,不患贫而患不均
·广西:外商外国企业纳入征收范围 ·我国利息税的征收情况
·五部门负责人就新利息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答问 ·评论:下调利息税和加息有利于维护物价稳定
规范县委书记用权:县委书记的权力有多大
两高明确"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三个量刑标准
使用POS机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龙泉市委书记网上“卖”青瓷 有问必答赢得好评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诚 聘 | 法律公告 | 建网须知 | 宣传先进 | 档案数字化 | 本网公告 | 软件著作权 | 总编辑
京ICP证080276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06040)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9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