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立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12月1日实行
发布时间: 2005-11-16 11:15:38

AD IN PAGE

    记者从建设部获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办法规定了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的内容: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陈思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国务院常务会研究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住房转让营业税调整 二手房市场突现成交热
·中国70个城市房价11月份上涨5.7% ·发改委:将增加中低价位限价商品房抑制投机购房
·近半花销买房,蜗居时代绑架了我们 ·明年结构调整应首先对准房地产
·看完《蜗居》的反思 ·任志强们的语录很傻很无知
·中国城市不宜居应该怪谁 ·国土部:推广“农地入市”调控房价报道不属实
偶像团干邓亚萍与青年互动 邓副书记谈团队建设
胡锦涛主席抵达土库曼斯坦 儿童献上鲜花和面包
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遭袭 面部流血
加拿大五家中餐馆遭七次抢劫 警方高度重视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诚 聘 | 法律公告 | 建网须知 | 宣传先进 | 档案数字化 | 本网公告 | 软件著作权 | 总编辑
京ICP证080276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06040)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9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