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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出台
作者: 孟铁    发布时间: 2005-12-15 15: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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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这是记者昨天从国家卫生部最新公布的并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上看到的内容。

  中毒事故有了等级划分

  记者了解到,《规定》中所说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规定》还就严重程度划分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等级。其中,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的为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

  《规定》要求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记者看到,为了明确责任,《规定》对哪些情况追究哪些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列举得非常清楚。如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学校有关责任人如果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等就要追究责任。

  院校负责人已进行培训

  记者从杭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了解到,在《规定》公布之前,杭州市已经进行了有关学校食品卫生的培训。

  据统计,杭州市学校共有150万人(学生约140万人),占全市人口的25%左右。在市卫生监督所和省高等学校后勤伙食管理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的“杭州市学校集体供餐单位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班”中,所有大中专学校及中学的食品卫生分管领导和食堂负责人都参加了培训。

  卫生监督部门将督促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卫生监督部门将加强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每年对各类学校的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

  (文章原载杭州日报)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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