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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信用卡被恶意透支 持卡人告银行败诉
作者: 梁宗    发布时间: 2006-01-16 15: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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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李先生丢失了一张长城信用卡,在办理挂失时,他发现卡内有12笔不明透支交易记录。对此,李先生向发卡银行提出异议并要求退单。在遭拒绝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银行上海市分行撤销他所持长城卡内的12笔透支记录。 一审败诉后,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李先生上诉请求。

    2004年11月25日,李先生忽然发觉自己身边的一张长城信用卡不见了,于是向某银行上海市分行办理书面挂失,并得知卡内有12笔透支交易记录,涉及金额2900余元。于是,李先生向市分行提出要求查看透支交易的详细记录,记录显示,李遗失的信用卡于2004年11月16、17日在不同的商业场所被消费使用12次。李先生发现这12笔消费签购单上的签名并非他的亲笔,且书写字迹含糊不清。在李先生提出异议后,市分行按照信用卡退单的有关规定,向相关代办银行交涉,而代办行均表示拒绝退单。为此,李提起诉讼,要求市分行撤销他所持长城信用卡内的12笔不明交易记录。

    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上述诉请。李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李先生认为,他所持的信用卡之所以被他人恶意使用,是由于市分行未按长城信用卡章程的有关规定操作,擅自允许其信用卡在他行的特约商户使用,且使用时未审核持卡人身份证所致。同时,市分行在未经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持卡人设置密码的信用卡变更为不设密码,增加了持卡人的风险,且市分行对特约商户不规范使用信用卡也未尽监管之责。为此,请求撤销原判。

    市分行辩称,发卡行不承担审核签名的责任。如果持卡人认为签名不符,可向相关商户主张。李先生所称的12笔交易均发生在挂失之前,按信用卡章程的有关规定,银行不承担李的损失。且李所持有的信用卡是准贷记卡,无需密码即可跨行使用。

    法院认为,信用卡在商户消费使用过程中,银行主要通过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审核。 由于本案争议的12笔交易记录均发生在信用卡挂失之前,因此,银行将卡内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以及商户提供的签购单作为交易的凭证,并无不当。 虽然长城信用卡章程对办理存、取款及转帐业务需身份证明有所规定,但此并非针对持卡消费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构成对信用卡使用条件的限制。李认为银行违反规定,未审核持卡人身份证明,缺乏法律依据。自2002年起,我国各银行信用卡已实行联网跨行交易,这不仅为公众所知,而且为公众带来便利和快捷。李先生作为持卡人应当知道信用卡消费场所已不限于发卡行的特约商户。因此,银行允许信用卡跨行交易并无未违反规定。至于持卡消费是否需要密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应由发卡银行自行决定,而信用卡章程并无必须使用密码的强制规定,因此,李先生认为市分行擅自取消信用卡密码的观点也不能成立。据此,法院驳回李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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