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立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6-01-16 17:01:01

AD IN PAGE

   对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了《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境外生产拟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材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进口的决定。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材进口的审批,并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进口药材进行监督管理。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首次进口药材的样品检验、质量标准复核等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

  《办法》要求,药材必须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

  《办法》对进口药材的申请与审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陈思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国家拟规定个人不得购买农药以外剧毒化学品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12月实施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将实施 ·《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出台
·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强化源头把关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国家药监局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将“拿得走看得懂”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偶像团干邓亚萍与青年互动 邓副书记谈团队建设
胡锦涛主席抵达土库曼斯坦 儿童献上鲜花和面包
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遭袭 面部流血
加拿大五家中餐馆遭七次抢劫 警方高度重视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诚 聘 | 法律公告 | 建网须知 | 宣传先进 | 档案数字化 | 本网公告 | 软件著作权 | 总编辑
京ICP证080276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06040)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9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