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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出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作者: 陈思    发布时间: 2006-01-24 08: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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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二月一日起,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将更加规范,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情形、应提交的相关单据作了统一规范。

    《办法》指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由于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等。但是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提交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办法》还规定,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比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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