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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爆溅人身损害集团诉讼成功调解
73名原告喜领400万元赔偿款
作者: 陈群安 王义民 朱学峰 吴桂华    发布时间: 2006-02-06 16: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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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1月26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举行“3·8”黄磷爆溅人身损害赔偿案赔付兑现大会,73名集团诉讼原告人喜领400万元赔偿款。获赔群众热泪盈眶,感谢法院主持了公道。

    2005年3月8日,一辆运载黄磷的汽车在出丹江口市城区时,因黄磷泄漏,起火爆溅,致现场70余名市民不同程度烫伤,一时在社会上引起轰动。丹江口市委、市政府一方面采取垫资、欠资等方式,积极组织救治伤员,另一方面迅速组织公安、安全等部门调查事故原因。73余名受害人分别公推集团诉讼代表人,组成两个诉讼集团于2005年3月12日,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丹江口市神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丹江口市民昌工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密市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及张奇辉、钱国辰、钱龙飞等单位和个人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0余万元。3月22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丹江口市法院对该案高度重视,迅速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以副院长方义清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此案。法庭上8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就原告诉求提出了答辩,并陈述各自的免责理由,就各自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鉴于此案案情特殊、社会影响大、焦点矛盾突出,合议庭成员五赴河南郑州、新密、湖北十堰等地进行职权查证,并经公开开庭质证查明:2005年3月8日,河南省新密市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向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丹江口市民昌工贸有限公司购买黄磷10吨,雇请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司机钱国辰、钱龙飞承运。承运车辆豫A65520号东风EQ5146CCQ型货车,系司机钱国辰从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方式购买,且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同时收取了“代理费”和“管理费”,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该批黄磷由丹江口市神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给丹江口市民昌工贸有限公司。3月8日下午6时许,运输黄磷的车辆行至丹江口市环城南路加油站路口处,因黄磷泄漏起火,后发生溅喷燃爆,造成沿途70余名市民不同程度烫伤。两名司机钱国辰、钱龙飞伤势严重。

    本案合议庭人员精心准备,细致工作,采取集中座谈沟通,单方交换意见等方式,先后50余次召集当事人讲法析理,疏导矛盾,逐条查证双方每一条不同意见的真实情况,予以反馈、解释。院审判委员会多次就该案法律适用上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咨询相关法律专家后形成意见,并依法裁定由丹江口市神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分别先予执行10万元和20万元医疗费,逐步拉近了双方意见分歧。

    2006年春节将至,为了使受伤人员的请求尽快得到落实,积极消化突出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合议庭人员进一步加大办案进度,晚上加班,假日不休。经过大量的法制教育疏导,终于形成一致意见。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不同意调解外,两个集团诉讼的73名原告人和其他被告人均同意调解结案。

    2006年1月26日,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最终成功调解并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姜宗涛、杨超然等73集团诉讼名原告人自愿要求八被告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00万元。被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积极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索赔为豫A65520牌号承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金,赔偿款项纳入本次赔付范围。原告等人放弃对本案被告(不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除一次性赔偿外的其他所有民事赔偿主张,不再就此事提出新的诉请,也不向丹江口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主张任何权利。73名集团诉讼原告人以后的治疗、康复费等一切费用均自行负担。该院并决定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至此,黄磷溅爆受伤人员索赔案尘埃落定。



责任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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