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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保障公众知情权
除明文规定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劳动保障部直接从事的事务
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作者: 陈思    发布时间: 2006-02-20 10: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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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为改进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要求,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将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以及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办法》指出,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及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或者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等情形不能公开。

    《办法》规定,凡劳动保障部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这其中包括: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规章和政策文件,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统计,劳动保障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及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信访事项,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决定草案以及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等。今后,如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拖欠社会保险费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名单,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业务流程、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等都将公开。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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