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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采矿等特行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
作者: 陈思    发布时间: 2006-02-22 08: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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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将于2006年3月1日施行。

    《规定》重点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进行了规范,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规定》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有统计表明,各类生产事故绝大多数是责任事故。为使企业负责人能够对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心中有数,并制定治理的措施;发生事故,能在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理,指挥救援,《规定》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针对煤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等重点行业,《办法》强调指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规定》明确,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规定》指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将被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最高3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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