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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出台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规定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
作者: 陈思    发布时间: 2006-02-23 13: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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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为规范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指出,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关于听证的申请,《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海关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障碍消除后3日以内提出听证申请。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以前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申请不公开听证;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查阅听证笔录,并进行修改和签字确认等六项权利。
   
    《办法》指出,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海关应当将其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鉴定。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可以要求鉴定人参加听证。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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