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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司法协作安排
内地与澳门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发布时间: 2006-02-28 20: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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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于2月28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仪式于中午12点举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见证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与澳门特别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分别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安排》文本上签字。《安排》的文本将于三月中下旬在两地同时发布,于4月1日起生效。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保安司司长张国华、检察院检察长何超明、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白志健出席了签署仪式。内地随同黄松有副院长参加签署仪式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涉港澳台司法事务指导小组部分成员,以及国务院港澳办法律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

    此次签署的《安排》涵盖的范围比较全面,共24条,主要涉及到:1、安排适用的范围、“判决”所涵盖的文书种类;2、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在两地同时申请执行及其协调问题;3、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所附相关证明文件、所附司法文书的文本及证明问题,以及上述文书所用语文问题;4、认可判决的程序、拒绝认可的情形、当事人的救济途径;5、受理认可和执行请求期间的财产保全、另行诉讼问题;6、公共机构文书的免除认证、诉讼费用及其减免问题;7、《安排》生效前案件的处理问题;8、为执行《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的协作问题。

    据介绍,签署《安排》的磋商工作进展很顺利。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考察访问澳门期间,双方正式确定启动该项目后,两地均着手积极筹划运作。两地代表于2005年下半年分别在澳门和珠海进行了两次正式磋商。期间经过各自进行研究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以及多次交换书面修订文本和电话沟通。经两地代表共同努力,到本月下旬就《安排》中的重大问题和一些技术性细节问题,均达成了一致意见。

    黄松有在签署《安排》后表示:《安排》是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顺应澳门回归祖国后,两地经贸关系不断加强,涉及两地的诉讼案件以及需要到对方执行的判决不断增加的形势签署的。《安排》的签署,是两地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积极探索、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多次磋商、沟通,在充分交流、相互体谅的基础上实现的。《安排》的签署,是一国两制下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继2001年8月关于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达成之后,又一次成功的实践。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是这一领域最重要的环节,因此《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司法协作向更紧密的层次迈出了强健的一步。由此,将使诉讼当事人经一地法院判决确定的权利在另一地得到实现。《安排》的实施,既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又使两地居民、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既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也有利于维护两地司法判决的效力和增强司法的权威,更好地为两地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从而促进两地在人员、物资、资金、信息的自由流动,有利于实现更紧密的经贸联系,促进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责任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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