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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出具虚假结论将被撤销资质
作者: 陈思    发布时间: 2006-03-23 10: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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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从事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程序的规定更为细化,明确指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出具虚假结论将被撤销资质。该办法将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办法》指出,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以及为社会公益活动、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申请计量认证和申请审查认可的项目相同的,其评审、评价、考核应当合并实施。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当简化相应的资质认定程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部门举报,《办法》强调指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其所取得的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决定的,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将撤销其资质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自被撤销资质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从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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