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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严防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泄漏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出台
将实验室分为四级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明确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 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作者: 陈思    发布时间: 2006-04-20 09: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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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及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该《办法》对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实验室废水废物的处置方法,一旦实验室发生泄露或者扩散事故,责任由该实验室承担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办法》将实验室分为四级,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办法》指出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四级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承担三级、四级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甲级评价资质和相应的评价范围。

    对于已经建成的实验室,为防止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通过实验室向外传播,引起环境污染或者疫病流行,《办法》指出,实验室排放废水、废气的,应当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实验室必须妥善收集、贮存和处置其实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对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项目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将收集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符合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和说明。实验室应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暂时贮存柜(箱)或者其他设施、设备。实验室对危险废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办法》强调指出,实验室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办法》指出,实验室应当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关于事故的承担,《办法》强调指出,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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