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立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海关总署修订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不再要求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的年限
作者: 陈思    发布时间: 2006-04-24 09:41:42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为了加强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修订)》,对运营人在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修改。

    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修订后的《监管办法》指出,运营人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已经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已经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不再要求中外合资、合作运营企业中的中方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一年以上;外方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三年以上、国际快递业务一年以上。内资企业也不再要求必须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此外,修订后的《监管办法》还指出,运营人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的条件还应具备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二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条件。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责任编辑: 陈思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解读
·海关出台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新管理办法 ·7月1日起巴基斯坦进境货物将适用新税率
·海关总署解读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新规限制旅客携带音像制品数量
·《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出台 ·货物暂时进出境将有新规定
·海关将实施进口货物退运新办法 ·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有新规
仅11.2%的人认为教育公平 民意齐指三大顽疾
偶像团干邓亚萍与青年互动 邓副书记谈团队建设
胡锦涛主席抵达土库曼斯坦 儿童献上鲜花和面包
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遭袭 面部流血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诚 聘 | 法律公告 | 建网须知 | 宣传先进 | 档案数字化 | 本网公告 | 软件著作权 | 总编辑
京ICP证080276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06040)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9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