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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出台
规章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
增设的行政处罚种类仅限于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 陈思    发布时间: 2006-04-25 08: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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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将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说,该《规定》明确了规章在起草过程中涉及不特定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规章》还增加了法制部门的审核力度,使规章的制定出台更为规范。

    该《规定》共七章三十八条,规范了规章的名称指出,规章一般称为“规定”、“办法”,规范性文件不得称为“规定”。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发布、备案、废止、解释等。《办法》明确,起草规章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增设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限于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对于涉及特定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规章,起草部门应当向其书面征求意见;对于涉及不特定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规章,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规定》加大了法制部门的审核力度,指出,法制部门收到规章送审稿后,将重点审核该规章是否切实保障了被保险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否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是否有效协调了起草和听证过程中的主要争议等方面。《规定》指出,规章送审稿在起草阶段未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或者法制部门对规章送审稿作了重大修改的,法制部门可以再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规定》指出法制部门在规章审核中发现该规章送审稿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超越立法权限的;体例、内容和结构不符合本规定的;立法目的不明确,不具有实质性规范作用的;适用性不强或者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有关各方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无法有效协调的,或者简单重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现有规章内容的,法制部门可以将规章送审稿退回原起草部门,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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