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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将施行
作者: 杨滨    发布时间: 2006-06-16 14: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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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月起,利用霓虹灯、交通工具、升空器具、充气物以及在车站、机场等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登记,否则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国家工商总局宣布,经过第二次修订后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调整了户外广告工商登记范围,要求对4类户外广告进行发布前登记:(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上述4类广告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进行发布前工商登记。

    另外,还明确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为加大户外广告监管力度,新规定中要求,“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此外,规定还对骗取户外广告登记,自行改变登记事项,不按要求标注登记号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罚则。(北京晚报)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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