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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出台
中国立法规范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 分级管理报告审批
作者: 陈思    发布时间: 2006-06-23 08: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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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国家林业局日前颁布了《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将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纳入国家林业局行政审批的范畴。

    《办法》将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Ⅰ级(尚不存在危险)、Ⅱ级(低度危险)、Ⅲ级(高度危险)。从事安全等级为Ⅰ级和Ⅱ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单位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家林业局报告。从事安全等级为Ⅲ级的具有高度危险的转基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单位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情况的说明等相关材料。

    《办法》指出,生产、经营的转基因林木,应当取得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销售转基因林木种子的,应当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办法》规定,拟从境外引进转基因林木用于研究、试验、生产或者经营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引进的转基因林木在境外已经进行相应研究、试验、生产或者经营的证明文件;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文件。《办法》强调,拟引进转基因林木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未发现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有害的资料。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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