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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首部畜牧法
作者: 郭晓宇    发布时间: 2006-06-19 17: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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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畜牧法。这一中国首部完整调整畜牧生产过程的法律 ,对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拟从立法层面解决人畜共患病、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肉”等问题,因而备受关注。

  蜂、蚕列入调整范围

  养蜂业和养蚕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产业,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但是,长期以来,这两个行业的管理立法严重滞后,特别是蜂农权益保护、蜂产品生产环节的污染控制、蚕种资源保护及新品种选育等环节,亟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畜牧法将蜂、蚕列入调整范围。在总则中明确,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但考虑到蜂、蚕管理的特殊性,畜牧法对养蜂业的管理只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对于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动物福利”等内容有所体现

  初次提请审议时,畜牧法草案第七条规定:“国家提倡动物福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动物福利”的含义不够清楚,法律中以不使用这种含义不清的表述为妥。常委会二次审议畜牧法草案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注动物福利日益受到国际社会重视,同时也是提高畜禽产品质量的要求,建议恢复原草案关于提倡动物福利的规定。
  鉴于“动物福利”表述的含义不清,畜牧法没有使用“动物福利”一词,但是在总则中就体现“动物福利”要求的相关内容作出了原则规定,明确规定:“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肉”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由于部分畜禽饲养者受利益的驱动,在畜禽饲料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添加剂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危害。
  畜牧法加强了对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加强了活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管理和监督,强化了畜禽饲养环节的质量管理,尤其是对畜禽养殖的投入品使用进行了规范。畜牧法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都要在养殖档案中载明。这样一来,消费者如果买到不合格的肉,就可以追查到底。
  此外,草案还对畜禽批发市场建设、交易和运输中的疫病管理、不得销售和收购的畜禽以及畜禽运输的一般要求等都作了规定。

  让动物疫病远离人类

  当前,我国畜牧生产方式主要是小规模分散饲养。在农村,混放混养等落后的养殖方式还普遍存在。养殖环境差,畜禽发病率高,管理困难,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而在一些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畜禽发病则很少。这充分说明,养殖条件对防控疫病极为重要。
  转变畜禽饲养方式,规范畜禽养殖过程,引导农民实行科学养殖,对防控动物疫病意义重大。畜牧法设立了畜禽养殖一章,对规模养殖和农户分散养殖进行分类指导,引导农民向规模化、现代化养殖发展。
  同时,对于畜禽疫病防治,畜牧法与动物防疫法相衔接,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保护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是培育新品种和配套系、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生物资源。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约占世界畜禽遗传资源总量的1/6,有畜禽品种、类群576个。长期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畜禽产品数量增长,存在着“重引进、轻培育,重改良、轻保护”的现象,致使畜禽品种数量骤减。近20年来,我国已有10多个畜禽品种绝迹,20多个地方品种濒危,百余个地方品种群体数量急剧下降。
  畜牧法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作了全面规定,建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包括: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调查制度和资源状况报告定期发布制度,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制度等;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责任,将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护场、保护区作为主要的保护手段;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境外的机构、个人取得原生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属于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畜禽遗传资源,我国要按照共享惠益原则分享研究和开发畜禽遗传资源所获得的利益。

  严格监督种畜禽质量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实行推广前二级审定制度,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实践证明,这两项制度有助于保障和提高种畜禽质量。但是,种畜禽管理条例有关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难以遏制违法经营,出现了一些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的案件。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饲养者的利益,畜牧法对种畜禽的生产经营作了全面规定。一是简化了审定制度,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二是继续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分级管理。为了方便广大农户饲养畜禽,对农户用于自繁自养、互助配种的种畜禽,作了免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三是对种畜禽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四是针对进口的种畜禽作了技术性要求。



来源: 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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