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立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出台
四种情形不作为申请复议处理
作者: 陈思    发布时间: 2006-06-26 09:25:38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为保证正确、及时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即将于2006年7月1日实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机关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办法》明确四种情形不作为申请复议处理:对发展改革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工作人员的态度作风提出异议,或者其他信访事项;对发展改革机关的业务政策、工作制度、工作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的;请求解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发展改革机关制定(参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 对发展改革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决定不服的。


责任编辑: 陈思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八种情况将严处
·公安部就《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答问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解读行政强制法草案:破解强制不力与滥用强制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将出台
·中国立法规范政府行政强制行为 治乱治滥也治软 ·武汉将出台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今起实施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5.1施行
偶像团干邓亚萍与青年互动 邓副书记谈团队建设
胡锦涛主席抵达土库曼斯坦 儿童献上鲜花和面包
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遭袭 面部流血
加拿大五家中餐馆遭七次抢劫 警方高度重视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诚 聘 | 法律公告 | 建网须知 | 宣传先进 | 档案数字化 | 本网公告 | 软件著作权 | 总编辑
京ICP证080276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06040)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9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