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法治时评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无暂住证不能租房”法律复活了?
作者: 高俊玲    发布时间: 2006-09-21 16:09:02



AD IN PAGE
    北京警方从19日至21日,将推出全市社区安全防范大检查,以确保国庆安全。据介绍,外地房客如没办暂住证,需立即退房,房主需交纳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9月19日《新京报》)。

    对于北京警方的这次大检查,我想问的是:“房客没暂住证必须立即退房”有法律依据吗?难道“无暂住证不能租房”的法律“死而复生”了?

    确实,“无暂住证不能租房”曾经是北京暂住证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据了解,中央几个部委曾发出通知,要求北京加强暂住证管理。而在以前,北京市实施暂住证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7月15日正式实施《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但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有法律专家认为,北京的暂住证制度对还未取得暂住证的情形作出前置性规定,这点与《行政许可法》关于不得限制外来人口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规定相抵触。2005年3月25日,随着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无暂住证不能租房、不能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等规定从此作古,法律专家所称的这种冲突也随之消除。

    虽然《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废止后,北京继续执行暂住证政策,但其依据却是《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等法律法规,而在这些规定中,均没有“无暂住证不租房”的规定,只是规定“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不是要求“房客没有暂住证必须立即退房”。而且对于“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这里要求的“租赁合同”是办理“暂住证”的前提条件,是要先有“租赁合同”才能办理“暂住证”,而非有了“暂住证”才能签订“租赁合同”。从这一点上来看,“没有暂住证的房客”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警方凭什么能要求“房客没暂住证须立即退房”?

    当然,我国法律有要求关于“房东不得出租房屋”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但是,这里指的是“无身份证件的人”,显然这里的“证件”并不专指“暂住证”。北京警方如果以此作为“房客无暂住证须立即退房”的执法依据,也是不合适的。

    虽然如此,我还不敢断言北京警方“房客无暂住证须立即退房”没有法律依据,说不定“无暂住证不能租房”的规定真的又在北京的某部法律法规中“死而复生”了呢!只是我想知道,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规定北京警方可以作出“房客无暂住证须立即退房”处罚的是哪部法律法规呢?



来源: 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 漆浩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浙江率先结束暂住证制度 适应社会管理新需求 ·10城市全面废止暂住证 北京2010年起逐步实行
·北京将进一步完善暂住证制度 强化其服务功能 ·广东拟规定暂住证居住证连算居住期限
·在巩俐的国籍面前,暂住证有多土? ·北京警方开查暂住证 外地来京人员通宵排队拿证
·暂住证改居住证,换汤不换药 ·“居住证”能比“暂住证”好多少?
·防止歧视,暂住证制度改革的核心 ·权利保护:流动人口管理立法的宗旨
贪官敛财理由缘何越来越雷人
为睢宁民众信用分级说句公道话
“罚款包月”是教育的一大败笔
人民日报社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伟大实践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诚 聘 | 法律公告 | 建网须知 | 宣传先进 | 档案数字化 | 本网公告 | 软件著作权 | 总编辑、主编
京ICP证080276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06040)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10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