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版 |
高级检索 地方频道查询 |
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举报中心 知产文书 被执行人查询 人民法院报 国家法官学院 法研所 出版社 人民司法 频道专区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视频台
案件库
大 法 官
法院在线
法律文库
裁判文书
党建工作
人民陪审
执行视窗
专题报道
法律实务
法院文化
执行公告
法治热点
司法考试
图文直播
法律服务
电子杂志
法院公告
图说世界
博 客
论 坛
时 评
调 查
中国法院视频台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黑龙江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兵团
用户名: 密码:
建网须知 广告报价 宣传先进 档案数字化 本网公告 新闻稿件统计月报
  现在位置:立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海关〈中巴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出台
7月1日起巴基斯坦进境货物将适用新税率
明确《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的确定规则与进境申报程序
作者: 陈思    发布时间: 2007-06-21 08:43:48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7月1日起,从巴基斯坦直接运输进口的粮食、水产品、畜牧产品、矿产以及在巴基斯坦加工、制造的货物等将适用新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中巴两国将分两个阶段对全部货物产品实施降税。第一阶段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双方对占各自税目总数85%的产品按照不同的降税幅度实施降税,其中,36%的产品关税将在3年内降至零。

    为配合《中巴自贸协定》的顺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明确了从巴基斯坦进口的,《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的确定规则与进境申报程序。

   《办法》规定,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由巴基斯坦指定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并且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中巴自贸协定》税率。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巴基斯坦原产地证书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及叠印。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当为同一批次进口到中国的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货物,一份原产地证书应当对应一份《报关单》。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每批船上交货价格(FOB)不超过200美元的,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


责任编辑: 陈思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解读
·海关出台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解读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新规限制旅客携带音像制品数量 ·《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出台
·货物暂时进出境将有新规定 ·海关将实施进口货物退运新办法
·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有新规 ·高层次人才进出海关将给予通关便利
第三次中日经济高层对话在京举行
中国国际救援队抵达巴基斯坦重灾区救援
义马至郑州煤气管道事故 多地煤气中断
河南航空名称被撤销 恢复鲲鹏航空名称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诚 聘 | 法律公告 | 建网须知 | 宣传先进 | 档案数字化 | 本网公告 | 总编辑、主编
京ICP证080276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06040)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10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