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专 题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2008年5月17日 星期六
农历戊子年四月十三
|  法院新闻 |  大 法 官 |  法院在线 |  法律文库 |  司法考试 |  法院公告 |  执行公告 |  时评 |  专题
|  新闻中心 |  案 件 库 |  人民陪审 |  网络直播 |  执行视窗 |  法学研究 |  论坛/博客 |  图片 |  首页
中国法院网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动态信息 | 鉴定机构 | 鉴定论丛 | 鉴定法规 | 法医学鉴定 | 文痕鉴定 | 综合类案件鉴定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栏 目:
最新鉴定人名册审批、备案及公告须知
    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申请进入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单位和个人,其入册资格由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现将审批、备案办法说明如下:

  一、 审批

  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以下审批材料:     
    (一)《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材料及鉴定人入册申请书(机构和专家);
    (二)用电子表格(Excel)分别建立的机构名册和专家名册(用A4纸横向打印后加盖公章);
    (三)机构和专家名册的电子文本(软盘或网上传递);
    (四)视本地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入册标准。


  二、 备案

  应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已审核批准的辖区内机构名册和专家名册(用A4纸横向打印后加盖公章);
    (二) 用电子表格(Excel)建立的机构和专家名册电子文本(软盘或网上传递);

  表格的基本结构如下(下表列出的为专家库备案的必要字段,多则不限):
机构入册表
建立入册表的法院名称
鉴定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办公地址
从事鉴定类别专业
鉴定资质审批机关
许可证号码
注册资金(万元)
高级职称人数
中级职称人数
联系电话(区号)
登记号
 
A
B
C
工程造价
建设部
 
 
 
  
010-98765432
  
 
A
B
C
审计
财政部或注协
 
 
 
  
010-98765432
  
 
A
B
C
资产评估
财政部
 
 
  
  
010-98765432
  
 
……
……
……
……
……
 
 
  
  
……
  

  三、编码规则

  为便于查询管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规范本地入册登记号,采用省(直辖市、自治区) 汉字简称+市(地区)汉字简称+5位数字号码,建议采用下列编码规则。
数字
第1位
第2位
第3位
第4-5位
0
专家
法医学
按0-9自行分小于10个专业
序号(从01开始)
1
机构
文检
……
……
2
留作第二批公告的专家用
痕检
……
……
3
留作第二批公告的机构用
临床医学
  
 
4
……
拍卖①
 
 
5
 
评估②
 
 
6
 
审计③
 
 
7
 
质量④
 
 
8
 
知识产权⑤
 
 
9
 
其它⑥
 
 
……
 
……
   
 
注:① 拍卖类从14001开始编码
  ② 评估类:房地产评估从15001开始编码、土地评估从15101开始、资产评估从15201开始、工程造价从15301开始、 价格鉴证从15401开始……
  ③ 审计类:审计从16001开始、审计(证券、期货)从16101开始……
  ④ 质量鉴定类:产品质量鉴定从17001开始、工程质量鉴定从17101开始……
  ⑤ 知识产权类鉴定从18001开始……
  ⑥ 其它类鉴定从19001开始编码……

专家入册表
建立入册表的法院名称
专家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时间、学校
从事鉴定类别
学位
技术职称
工作单位(原)
联系电话(区号)
登记号
                     

  四、 公告

  经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考核、审查、择优确定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备案的入册鉴定人,将择期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
  (一)公告费
     经我鉴定中心研究决定,为了保证对申请入册机构鉴定业务类别审查的质量,同时便于检索和使用鉴定人名册,对能够从事多项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按已审批的鉴定类别分别公告,并按公告的鉴定类别分别收取公告费。

     入册机构:人民币1000元/每个鉴定类别;
     入册专家:人民币100元;
  (二)交费办法:
     1. 在京鉴定人可来我中心交纳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
     2. 外地鉴定人由所在地高院统一代收后转交我鉴定中心(现金或通过银行电汇);
     3. 我鉴定中心收到公告费后将收据寄回交费高院,鉴定人可去交款的高院取回公告费收据。

  请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网页,有关对外委托的事宜将在网页上发布。
  网址为: http://www.chinacourt.org/sfjd/
  我中心的电子信箱(E_mail)地址为: sfjd@chinacourt.org
  各级法院的同志如对我鉴定中心的工作有何要求、意见和建议等均可通过司法鉴定网页或电子信箱反馈给我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2002年6月25日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