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死刑案件核准权将一律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是一项重大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对于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推进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显著改善,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推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严打”整治长效机制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秩序和治安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尤其是近年来党中央大力推行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执政理念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已经为实施法律规定的死刑判决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正是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审时度势,做出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重大战略决策。...< 更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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