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中院公开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遵义中院公开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2002-06-17 10:02:03
   法院网消息(记者 李云超 通讯员 徐其祥) 为保障赔偿请求人的知情权,确保司法公正,近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童新强申请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一案进行听证审理。通过听证审理,各方反映良好,并为今后开展这项工作积累了经验。

  赔偿请求人童新强系遵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因涉嫌盗窃,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月6日批准对其进行逮捕,同年2月13日撤销批捕决定。撤销批捕决定未送达童,释放后,童持公安机关的释放证明书申请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赔偿,该院于2001年6月5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童不服,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复议,维持原决定后,向遵义市中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为了确保该案公正审理,遵义中院决定以听证方式审理该案。

  在听证审理该案中,赔偿请求人童新强和赔偿义务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复议机关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的代表始终参加了听证。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和引导下,各方当事人紧紧围绕赔与不赔,怎样赔,赔多少等基本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听证过程简明流畅,听证结果呼之欲出。听证结束后各方当事人反映良好。赔偿请求人童新强表示,“通过今天的听证,我有了一个公开主张自己权利,听取对方意见的机会。”检察机关的代表也表示要与“检务公开”活动结合起来,长期坚持下去。

  针对这次听证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不少人士认为,对国家赔偿案件实行听证很有必要。通过听证,使赔偿案件各方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并相互质证、辩论,使其了解赔偿决定形成的依据和理由,有力保障其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听证的重点要突出。听证要解决的是在赔与不赔,怎么赔,赔多少等方面存在争议的问题。因此,对不存在争议的问题勿需听证,听证一开始就应尽快明确争议焦点,使听证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听证主持人要加强对当事人的听证指导,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在听证前的准备阶段,听证主持人要拟出听证提纲,并在发出听证通知时附发听证须知之类的指导性材料,促使当事人作好充分的听证准备。听证过程中,应严格按听证提纲进行,并在每一阶段开始前明确告知当事人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方法,以保证听证过程围绕中心问题及时有序进行。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