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法院执行不手软尧都法官协助受赞扬
2002-06-17 10:06:11
   法院网消息(司晓华 王 健) 日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在执行一起货款纠纷案件时,得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法院执行庭的大力协助,案件得以顺利执行,事后,临汾尧都区法院受到当事人和河南法院的赞扬。

  2000年2月15日,焦作市新美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新美公司)与山西省临汾市新美商行(下称新美商行)的王相福签订合同,委托新美商行为临汾地区惟一销售总代理,销售“新美”牌瓷质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美商行共欠新美公司货款20余万元。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2002年1月15日,终审判决新美商行业主段红霞及其丈夫王相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新美公司244326.70元。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中站法院先后两次前往执行,并在依法查封、扣押其车辆一部后,经传唤,王相福夫妇仍拒不到庭。5月28日,中站区法院执行员在主管院长带领下,第三次前往执行。在临汾市尧都区法院的大力协助配合下,中站法院依法将段红霞拘留,随后,尧都区法院执行庭又派两名法警协助中站法院将段红霞送往当地拘留所。

  段红霞被拘留后,其丈夫王相福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于是积极筹措现金15万元予以支付,并写出了“在一个月内全部还清货款”的计划。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