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之以法不忘动之以情 对簿公堂未必反目成仇
枣阳刑事自诉案件注重调解
2002-06-19 08:52:56
   法院网枣阳6月18日电(宗 边) 为了避免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出现“一朝打官司、十年成仇人”的状况,防止新的不安定因素出现,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在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中,注重发挥调解疏导功能,调解结案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介绍,近年来,枣阳市法院审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已占到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刑事自诉案件涉及面广,双方矛盾容易激化,而且案件审结后,大多数当事人仍要在一个有限的自然或社会空间内生产、生活。

  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始终坚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宣传法律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特别是向被告人讲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督促其积极赔偿,认罪悔改,使双方当事人逐渐缩小意见,消除对立情绪,在双方互谅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二是庭前调解与庭内调解相结合。为避免因“对簿公堂”激发双方的对立情绪,该院在自诉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一般都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适当的场所进行庭前调解。三是法官主持调解与会同有关组织或人员调解相结合。法官在主持调解工作的同时,针对具体案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到有关单位、街道、村组找双方当事人的领导、亲友、尊长等一起来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自行和解。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