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法官司法艺术的体现
2002-06-19 13:20:51 | 作者:刘娅琳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是指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保持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完整有序的前提下,采取强化庭前、简化庭中的部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刑事庭审模式。本文从节约刑事审判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着眼,以强化庭前准备、庭前证据展示及法庭讯问、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入手,对刑事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理方式的依据、可行性和具体适用阐述己见,提出“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不是一个新的程序,而是法官执法艺术的体现”的观点,正确与否以求教法学界同仁。

  一、可行性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理论中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说明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可行性。我国旧刑事诉讼法中具有职权主义特色刑事审判结构的案卷移送制度,使辩护律师在庭前可以到法院阅览控诉方的证据材料,这相当于英美法系中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提供了控辩双方在庭前交换诉讼信息的条件。新的刑事诉讼法吸纳了英美法系刑事诉讼法理论中“当事人主义”的思想,起诉前不移送卷宗,庭审时控辩双方出示证据,这确实是一种法律理念上的进步,无容质疑给防止法官预断有了法律上的制约,是进入法治社会,进一步强化“公开、公正”法的理念的体现。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采纳证据开示制度和多层次的刑事程序制度,所有案件集中在法院用一种程序模式解决,导致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控辩双方在庭前不掌握对方的诉讼信息,诉讼仍然相对封闭。这种立法的疏漏不仅给法院的庭审活动带来了“查明事实无巨细、证据出示无主次,庭审节奏缓慢、冗长,审判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还严重地影响了辩护方的诉讼准备和法庭上辩护的展开,直至影响公正和效率的真正实现。现在世界通行的做法是建立庭前的证据开示制度,其意义就是为了让事实本身而不是让法律技巧决定审判的命运;防止因“伏击审判”延长庭审时间,失掉法官的控权功能;视不同情况简化庭审的审理程序,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因此,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说明了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可行性。

  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款的弹性化规定,说明了简化审理模式是法官司法艺术的体现而非新的程序。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审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的规定表明:公诉人、辩护人在庭审中对于被告人的“讯问、发问”非必经程序,控辩双方在法庭提出的所有辩论观点,也不是必须进行,法官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掌握。刑诉法的这些规定实际上是从立法的角度赋予了法官在主持庭审过程中或繁或简的选择权,确定了刑事司法的依法的灵活性。因此,选择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并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适用简化审理并不是一个新的程序,而是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法官对庭审的具体操作,亦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庭审程序中的体现。为此,刑事诉讼法中的弹性规定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依据。

  二、适用条件及提起的方式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条件。刑事案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进行审理:第一、被告人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或者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认罪或基本认罪;第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所提供的证据之间有关联性,且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第三、适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不能适用该程序的例外情形: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案件? 第二、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涉案主要证人证言矛盾的案件级单位犯罪案件;第三、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及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四、拟判处死刑的案件;第五、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认为不宜适用简审方式的案件。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提起。第一、普通程序适用简审方式案件的提起应由人民检察院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提起公诉后、开庭审理前提出书面建议,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认为案件可以适用简审方式审理的而控辩双方均未提出简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审方式;第三、对拟提起简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应将准备在庭审中宣读或出示的全部证据复印件移送法院;第四、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审方式审理的,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应当在出庭通知书中注明;第五、适用简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前,由案件主审人主持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展示。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当公开宣布;第六、人民法院在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中,发现有不适合简审方式审理的情形的有权恢复普通程序。

  三、庭前证据展示的具体适用

  实行庭前证据展示的意义。鉴于刑诉法中关于庭前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人目录程序制度可操作性差,实践中有的公诉机关或移送对控方有利的证据,造成法官预断的扭曲,或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移送全部卷宗,致使庭前移送证据制度形同虚设。庭前证据展示就是为了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进行庭前证据展示的意义就在于控辩双方庭前了解诉讼信息,防止伏击审判,使法庭审理有序,提高诉讼效率。笔者以为,庭前证据展示仍然是一个司法操作的问题,特别适用于案情复杂、证据繁多、被告人多的刑事案件。

  进行庭前证据展示的方法。刑事证据庭前展示是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后,开庭审理前由法官主持控辩双方将拟在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实行双向的证据展示。主审人将控辩双方提供的全部证据制作成《刑事证据庭前展示笔录》交辩护人、公诉人;辩护人将《刑事证据庭前展示笔录》在会见被告人时向其展示,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刑事证据庭前展示笔录》应作出无异议和有异议的签字;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应将签署意见的《刑事证据庭前展示笔录》交回法院。经庭前展示的证据,控辩双方如无异议,庭审之中将不再重新宣读或出示。庭前证据展示笔录应由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及主审人签署意见,入卷归档,并制作复印件交控辩双方备查。《刑事证据庭前展示笔录》的内容为“案号、案由、被告人姓名以及证据展示的时间、地点及所展示的证据的序号、证据名称、所在卷宗的卷码、页码”等。

  庭前证据展示的配套制度。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对被告人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对即被告人的真实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出生地、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户籍地;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时间、种类;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将审理该案的主审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被告人,并问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有异议及异议的主要内容;告知被告人在庭审前三日内提交新的证据;书面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由书记员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制式《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须知》一式两份交由被告人签字;讯问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同意适用简审方式审理。

  四、法庭调查阶段的具体适用

  庭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并向审判长报告被告人身份已于庭前核对无误。审判长宣布开庭并讯问被告人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及《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须知》、合议庭成员组成情况,是否申请回避。审判长应引导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发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当庭无异议的,控辩双方可不再向被告人发问。

  举证、质证阶段。对庭前已经展示过证据的案件审判长可表述为:“为证明被告人某某犯有某罪,某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已在庭审前由本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展示,被告人某某及辩护人,你们对已经签字认可无异议的证据有无新的异议?”“如无新的异议,对这部分无异议的证据本庭不再重复举证,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是否同意?”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出示无争议证据时,可以就提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机关、在卷宗的具体页码以及所要证实被告人有罪、罪轻、无罪的具体内容作归纳说明,不必详细宣读证据的具体内容。控辩双方对多个证人证明同一事实或内容基本相同的多个证据的,可简洁概述总结,归纳说明,不必逐一详细宣读、出示;公安机关的勘验人、鉴定人也可以不到庭参加庭审。审判长应引导控辩双方就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或询问控辩双方有无其他证据宣读或出示。如没有,举证可结束,进入庭审下一阶段。

  五、法庭辩论阶段的具体适用

  法庭辩论应择重点。法庭辩论时,对已经法庭确认无争议的事实,审判长应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后,重点引导控辩双方将辩论的焦点放在对被告人应认定的罪名、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及所适用的法律上,即量刑意见上。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可不必对事实进行综述以及对犯罪构成和法律适用的论证。

  辩论产生争议重点审理。庭审中如发现控辩双方对部分事实和证据产生争议,审判长应组织法庭对争议问题进行重点审理。被告人陈述,被告人有书面最后陈述意见的,可当庭作归纳说明,不必详尽。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