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
被告人享有上诉权
2002-06-19 13:22:33 | 作者:李泉
  法院在审理一刑事案件过程中,在宣告判决前,存在公诉机关要求撤回案件另行起诉的情况。一审法院审查后,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并按照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1次会议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中新增的准许撤诉用刑事裁定书样式,即样式10(以下简称样式10)及其说明,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被告人不服该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对于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被告人是否享有上诉权的问题实践中产生了分歧。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被告人应当享有上诉权。其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裁定书样式10中,载明了上诉权。在该样式尾部,告知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虽然该裁定书样式是按准许自诉人撤诉的情形设计的,但在该样式说明中已表明,该样式亦适用于在判决宣告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准许撤诉的案件。同时,该说明第四条亦明确指出:“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准许撤诉的,应当对本样式首部的当事人项、案件的由来和要求撤回起诉的事由以及准许撤诉的理由作相应改动。”而对于裁定书尾部的上诉权项,没有说明可以改动。也就是说,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样式10及其说明制作裁定书,对样式说明中没有明确可以作相应变动的部分,不得随意删改。

  第二,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出发,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刑事裁判,依法提起上诉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部分。对于被告人来说,上诉权也是辩护权的重要方面。国家保障当事人自由、充分、合法地行使上诉权。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和被告人都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其具有切身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只要他们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案件就进入第二审程序。

  对于被告人的上诉权,法律还特别规定了保障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这是刑诉法一项重要规定。被告人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地位,切实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属于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第三,法律没有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判决或者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经过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关于上诉的理由,法律亦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刑诉法及《解释》,自诉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只要不服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上诉即可成立。因此,可以说“不服一审裁判,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就是上诉的理由。如果被告人认为一审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准许撤诉将会对其产生不利的后果(比如,因此而丧失可能被宣告无罪的时机)等等,都有理由不服裁定而提出上诉。

  由此可见,被告人对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提出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法院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