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和指定两种手段并用
山东统一办理委托执行案件
2002-06-20 08:48:44
   法院网济南6月19日电(记者 王世心 张志华) 记者从山东高院了解到,在委托执行改革中,将部分工作基础较好的法院确定为承担省高院指定委托和提级执行的专门法院,统一办理外省法院委托执行案件,初步建立起一个全省范围内的委托执行新格局。

通过提升管理层级、集中管理、强化受托法院的责任等一系列措施,大幅度地提高了外省委托案件的执结率。今年1至5月份,山东高院共办理外省高院委托执行案件136件,现已执结80余件。

  去年初,山东高院将外省高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指定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受托法院依法将委托和指定两种执行管理手段合并使用,取得了明显效果。在此基础上,今年初,山东高院在充分考察和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了济宁、东营、济南铁路中院等三个中级法院以及潍坊市潍城区法院、沂南县法院等七个基层法院,作为承担省高院委托和提级指定执行的专门法院。

  山东高院还对办理委托案件的程序作了统一规定:普通委托指定案件应在1个月内执结,案件进展情况须在每个月的10号前以书面形式直接报告省高院执行局;在特殊情形下受托法院需要异地执行的,由省高院下发《协助执行通令》,涉案法院在接到后,应按照受托法院要求,及时给予有效协助;对当月未结案件,省高院执行局将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指导、督办或带队执行等多种措施;对于无正当理由,无故拖延执行或执行力度不大的受托法院,将取消其办理资格并通报批评。

  潍坊市潍城区法院在办理省高院指定执行的浙江象山超星水产公司与山东滨州一家饲料企业4.8万元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方负责人态度蛮横,拒不配合执行。执行人员两赴滨州,查明其为市县两级政协委员,于是到政协机关说明情况,并得到了支持,执行人员对该负责人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使案件顺利执结。事后浙江公司在感谢信中写道:“都说异地执行难,但你们这里却创造出了奇迹……”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