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中院审结一起国家赔偿案
2002-06-24 09:49:28
   法院网海南州6月23日电(张 浩) 日前,青海省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审结了一起国家赔偿案,认为共和县检察院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错误逮捕当事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该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共和县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人刘静错误逮捕,限制人身自由206天的损失予以赔偿,支付赔偿金8919.80元,并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请求人刘静,原系海南州建行会计,2000年12月27日,共和县检察院以涉嫌参与敲诈勒索为由将其逮捕,并于2001年1月11日向共和县法院提起公诉。共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和县检察院指控刘静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判决刘静无罪。对此,共和县检察院提起抗诉,海南州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海南州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2001年7月20日,刘静被无罪释放,并对自己被错误羁押206天一案,向共和县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此后向海南州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然后两级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作出赔偿决定,也未给予答复。刘静遂依法向海南州中级法院提起刑事赔偿申请,请求共和县检察院因侵犯人身自由支付赔偿金8853.21元。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