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瓶重复使用 不该 质监局将其处罚 合理
博爱众医院状告质监局败诉
2002-07-04 09:38:24
   法院网(程贵忠 刘中华 张小金) 一只一次性Ⅱ型玻璃输液瓶被重复使用是国家早已禁止的,河南省博爱县13个乡(镇)卫生院却仍在重复使用,当博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将重复使用的大输液制剂玻璃瓶查封并对使用单位给予处罚后,13家卫生院不服行政处罚,一并将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了法庭。近日,博爱县法院审理后,维持了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被处罚的13家卫生院中,1家败诉后,另外12家立即撤诉,从而使人们关注的集体诉讼行政案尘埃落定。

  去年5月份,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博爱卫生后勤供应站生产制剂使用回收Ⅱ型玻璃瓶后,立即对其用瓶和制剂进行了封存控制,并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随后,博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县各医疗单位进行了拉网式的大检查,并对全县13家乡(镇)卫生院使用的Ⅱ型瓶和制剂进行了查封后,给予相应的处罚。13家卫生院对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罚认为不合理,一齐将其告上法庭。针对这13起行政诉讼案,博爱县法院行政审判庭组织力量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并首先对张茹集乡卫生院的行政诉讼案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博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张茹集乡卫生院销售的大输液制剂的玻璃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依照有关法律,维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

  博爱县法院一审后,张茹集乡卫生院不服判决,遂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作中院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了驳回张茹集乡卫生院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博爱县人民法院原判决定。张茹集乡卫生院二审败诉后,博爱县其他12个乡(镇)卫生院遂进行了撤诉,并认真履行博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