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江县丝绸公司破产案中存在的违法问题
李国光答记者问
2002-07-04 13:50:38 | 作者:倪寿明
  四川省中江县丝绸公司的破产是一起由中江县委、县政府直接操纵,通过法院违法操作,逃废国有银行债务,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恶性案件。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就这起案件的查处情况及人民法院应当从中吸取的教训等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中江县丝绸公司破产案是一起典型的假破产真逃债案件,请您谈谈如何从法律上认定这起假破产案件?

  李国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依据这一规定,认定这是一起假破产真逃债案件的主要根据是,中江县丝绸公司并不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

  一、中江县丝绸公司信誉良好,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破产时仍有较强的还债能力,并与数家金融机构保持着较好的信用关系。1998年和1999年,该公司被其主要债权银行农行四川省分行分别评为特级和一级信用企业,被中行四川省分行评为AA级信用企业。被宣告破产前,企业基本没有逾期贷款,也从未拖欠银行利息,到期债务仅有中江县财政局的100万元借款。此时,企业还有帐面货币资金余额79.2万元,全部为银行存款;尚有存货1215.5万元,主要为变现能力较强的干茧。

  二、中江县丝绸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并非资不抵债。审计报表反映,截止2000年11月30日,账面资产总额为13310.58万元,负债总额为7870.15万元,净资产5249.43万元,资产负债率59.13%。资产大于负债,不属资不抵债的企业。

  三、中江县丝绸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连年实现盈利。2000年11月30日止,表列营业收入17184.87万元,营业成本15776.52万元,利润总额106.71万元。而且审计反映,从1995年至2000年,还超交地方所得税、农特税共计1334.4万元,属于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盈利企业。

  但为造成中江县丝绸公司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假象,县委、县政府指使公司调账,以逃废中江县农村信用联社和农业银行中江县支行等金融机构近5000万元的债权,县经委、财政局等部门和丝绸公司的主要领导组织策划实施,抽逃资金,转移资产,加班加点做假帐。审计结果表明:中江县丝绸公司财务账目中,2000年12月当月,仅“应收货款”、“应付账款”、“计提费用”三项,其账面金额高达7125万元,提取奖金一项就高达906万元;另外还向县财政局偿还欠款1500万元。目的就是从账面上把公司做“亏”,做成“资不抵债”,为实施破产计划提供借口。

  记者:这起假破产真逃债案件是怎样搞起来的,有关方面起了什么作用?

李国光:这起假破产真逃债案件的始作俑者是中江县委、县政府,是中江县委、县政府不依法行政,蓄意将不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的企业实施破产。县委、县政府借企业改制之机,以改革和维护地方利益为名,通过行政干预,直接操纵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县法院实施中江县丝绸公司的破产,使破产的各种法定程序,形同虚设,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中江县丝绸公司破产的经过是:第一步,中江县安排与中江丝绸公司有关的10户县属或乡镇丝绸企业实施破产,造成中江县丝绸公司在这些企业中的债权损失殆尽;第二步,安排中江县丝绸公司尽快偿还县财政的绝大部分借款(1600万元),尚有少量欠款暂不偿还(100万元);第三步,由县财政局作为破产申请人,于2000年12月14日向县法院提出申请,由县法院宣告中江县丝绸公司破产;第四步,引进四川天友公司(属民营企业)与中江县合资组建中江县新世纪丝绸实业有限公司,并赋予该公司在中江县蚕茧收购专营权;第五步,由新成立的新世纪丝绸公司以“拍卖”的形式收购破了产的中江县丝绸公司。根据预定的计划,中江县在公司破产前就指定了破产清算组长,并要求企业、法院及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把有关的手续办好。在县委、县政府的授意和策划下,县法院按照预先确定的方案,于2000年12月14日,当日受理县财政局的破产申请,当日裁定企业破产,当日发出公告,当日成立破产清算组,正式接管企业。

  从这个企业破产的过程可以清楚地说明,中江县法院完全成了中江县委、县政府个别领导人违法违纪的工具。中江县法院主要领导任他人摆布,不仅毫无抵挡之意,而且同他们沆瀣一气,明知故犯,违法操作,逃废国有银行债务,最终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因此,中江县法院的主要领导同中江县委和县政府的主要领导一样,也是这起假破产案件的主要责任人。

  记者:中江县法院在审理这起假破产案件中存在那些违法问题?

李国光:一是县法院未按法律的规定,严格审查破产申请和相关材料。县法院在没有责令破产申请人(县财政局)按法律规定提交相关证据,没有依法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就于接到申请的当日,受理、裁定企业破产。

  二是县法院未按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农业银行中江县支行在后来得知中江县丝绸公司破产的情况下,不断与法院进行交涉。直至2001年3月30日,县法院才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就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资产清理、债权申报进行了讨论。

  三是违法拍卖银行抵押财产。县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就委托拍卖公司将评估价值为2989.63万元的财产(其中大部分属抵押财产),确定底价为800万元,最终以1180万元拍卖成交,买受人为新世纪丝绸公司。这一行为,严重违背了《企业破产法》“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

  四是拍卖前设置拍卖附加条件,影响了拍卖的公正性。破产财产拍卖前,县委、县政府就明确了竞买者必须每年向县财政上交1500万元税金、且具有蚕茧收购经营权的限制条件(事实上这之前县委、县政府已将此经营权授给了新组建的新世纪丝绸公司)。并且将竞拍保证金任意提高,这样从客观上限制了其他竞标参与者,以达到事先确定的由新世纪丝绸公司以1180万元价格进行协议收购的目的。为障人耳目,还组织了两个陪衬企业参加破产财产竞买活动。这样的拍卖,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基本准则,客观上造成了国家资产低价出售和严重流失。

  五是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违法。在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前,提前从破产财产处置所得中动用850余万元安置企业职工,违反了《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记者:人民法院应当从这起假破产真逃债案件中吸取什么教训?

  李国光:这起假破产真逃债案件性质是恶劣的,一定要更加警醒,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排除干扰,坚持严肃执法,公正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按照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党委应当遵守并保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宪法原则的实施,不应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法院的审判业务。有的地方党委负责人干预法院审判案件、具体指示如何判决的做法,是违反宪法规定,违反党章规定,违反党中央有关指示的。这并不是加强党的领导,而是削弱了党的领导,损害了党的领导。

  人民法院对于干涉审判的不法行为,都应当坚持原则,并且善于依靠党委领导,排除干扰,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如果遇到个别党政领导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涉审判,应该依照党章国法,据理力争,求得党委的理解和支持,必要时还可以向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求得支持,以保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贯彻执行。这样做,正是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

  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坚持公正司法,是衡量一个法院是不是讲政治、顾大局的突出标志。各级法院的领导和全体审判人员,政治上要敏锐,思想境界要高;要敢于坚持原则,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按照宪法原则、立法精神和具体法律条款,坚持维护国家大局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这样,我们做出的裁判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还应当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工作。要建立能够有效抵御各种非法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法院管理体制;创设能够生成高素质法官队伍的现代法官制度和人事制度;完善能够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审判方式、审判组织、诉讼制度、执行体制和监督机制,形成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现代审判运行机制,并最终建立和完善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记者:近几年,一些地方借企业改制之机,通过主动申请破产,大肆逃废国有银行债务的事件时有发生。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遏制假破产真逃债案件方面,将采取哪些有效的措施?

  李国光:近几年来,各级法院审理了一大批企业破产案件,总的来说,案件质量好的,人民法院通过破产案件的审判,促进了企业优胜劣汰和市场资产的重新有效配置,依法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稳定。但是,在一些地方,企业破产量大面广,逃废银行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有效防止并遏制这类现象,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颁布了有关司法解释和通知、规定,并在审判工作中加强监督和指导,对依法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正确处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推进企业改制和经济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通知强调,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应慎重,经审查破产申请发现有逃废债务迹象,或者“资不抵债”证据不足的,应当责令申请人补充材料,不得盲目立案。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债务人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或者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对于内贸、外贸企业的破产申请,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程序,从严把握,审慎受理。我们还将要求全国法院对已经审理的破产案件依法进行必要的检查,严禁借破产之机,逃废国有银行债务。

  同时,我们将利用这一案例教育全体法院审判人员,进一步加强审判纪律,真正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对于那些屈服于地方保护,违法办案,裁判不公,对上级法院的依法监督置之不理,拖着不办,甚至公然违抗的,将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