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书店有无罚款决定权
2002-08-12 15:05:32
  编辑同志:

  我系某冶炼厂技术工人,2001年10月份在新华书店浏览图书时,发现一本涉及自己工作专业的书籍,因所带资金不够,于是就将该书藏于夹克衫内,在离开时被书店工作人员发现,书店工作人员按照书店制定的偷书罚款10倍的规定,对我进行处罚。我提出可以交纳书款,但不同意交纳罚款,书店不允,并对我处了10倍以上罚款。请问,书店能否按其店规对我进行罚款?魏进法 

魏进法读者:

  行处处罚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律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新华书店并非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其“偷书罚款10倍”的店堂告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而是无效的,对你的偷书行为,新华书店只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理而不能违法予以罚款,所以你可就此与新华书店协商,如协商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春旺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