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监督破产清算的法律思考
2002-09-25 10:20:10 | 作者:李 敏
  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最重要的环节是如何做到严格依法指导和监督清算组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破产清算活动,实现充分保护广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破产立法宗旨。本文谨就审理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清算组进行指导和监督的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略作分析。

  

 一、实施指导和监督应把握的重点

  要依法规范有序地审结企业破产案件,合议庭应做到着重把握清算中的一些疑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一是严格审查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无下列行为: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如有上列行为,应确认无效,并由清算组向合议庭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二是一经发现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存有违法情形的,一方面,必须通过迅速召开职工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了解掌握实情;另一方面,应当商同有关机关和部门,严格依照政策和法律将职工及时分流安置到位。如劳动力安置就业等问题,应尽快落实。对一时尚无法解决落实的,应配合有关部门着力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如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养老保险、失业救济保险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补偿金、职工住房、福利等问题,就必须在清算后才能确定落实。

 三是在审查确定破产债权构成时,应重点审核除斥债权。即法定的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不能参加破产程序接受清偿,包括1.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利息;2.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所支付出的费用;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4.未依法律规定申报的债权;5.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时尚未缴纳的罚金和罚款;6.破产宣告后因合同不履行而产生的惩罚性违约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除斥债权。

 四是重点审查破产企业的抵押权的构成及其效力的认定以及具体处置。

 五是重点审查破产企业对外有无投资,界定是否有法人资格,这些应严格按照民法通则确定的法人财产制度的原则,分别作出是否吸纳一并破产或实施追讨或进行清算的决定。

 六是重点审查破产企业在经营期间所采用的经营方式(如承包、租赁、挂靠等),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纠纷。

 七是重点查清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破产企业生存到最后一般存在经营管理混乱,财务资料散失或残缺不齐,账册与实情严重相背离等现象)。破产清算中常常会遇到知情人因种种原因推诿甚至拒绝提供证据,更有甚者还会故意隐匿证据等。对于来自方方面面意想不到的阻力和困难,要查清实情就必须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特别是找到知情职工及相关当事人或经手人,通过个别了解或座谈等多种形式调查取证。查清案情,使清算活动规范有序地如期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

 八是在清算中如发现破产企业经营人员有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在保全相关证据的同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遇有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侦查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无锡江南钢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某,就因在该企业破产时被发现涉嫌经济犯罪从而追究刑事责任。

 九是应廉洁自律,坚持法律原则不动摇,克服来自各种渠道的干预与阻力。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践中,往往会遇到某些部门领域内的人从部门或局部的利益出发,对承办人员或清算组成员吃请、利诱,甚至不惜馈赠贵重物品、企图用重金收买承办人员,有的还通过各种途径对办案人员进行威迫和施加压力,意图获取法外利益;更有甚者企图利用清算人员隐匿转移破产财产。凡此种种现象在破产清算中屡见不鲜,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合议庭成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意识不动摇,廉洁自律,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本着对证据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债权人合法权益负责的高度责任心,洞察清算活动的全过程,抓住每一个清算环节不松劲,严肃制止清算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坚决纠正清算活动中已经出现或存在的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

十是着重指导、监督和审查清算组编著的资产负债表,清算中的会计报表、财产清册、债权清册、债务清册、清算报告。

  二、实施指导和监督应有始有终

  合议庭在清算组基本完成破产清算任务、列席债权人会议、解答债权人提出的各类清算问题、接受债权人对相关问题的质询,以及债权人对清算组的清算报告中提出的清算结果及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经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后,清算工作已接近尾声,但并没有结束。这时,无论合议庭成员,还是清算组成员,仍然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如债权人会议讨论决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经过合议庭裁定后,按照破产财产的处理和方案进行分配,造立分配名细,落实签收手续,并汇综成册,向合议庭提出终结破产还债程序的申请,根据合议庭作出的终结裁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和公告手续。另如在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一年内发现有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而被追回的破产财产,则应依照破产法(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追加分配。之后,由清算组将清算资料整理装订成册,递交合议庭审核无误后,并入破产案件审理档案,并由合议庭作出通知,宣告解散清算组。至此,合议庭对清算组实施指导和监督的工作全部完结。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