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研讨会述评
2002-10-08 14:35:04 | 来源:国法网 | 作者:李勇
  法学教育永远是国家司法考试的基础,这一点成为与会专家的共识。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教授说,正因为有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各法学院系培养了一大批合格的法律人才,司法考试才有基础,才可能第一次就获得如此的成功。36万人参加首次司法考试,这一数字令国外法学界、司法界人士瞠目。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在1978年恢复前只有两个半系,现在全国有298所大学办有本科以上的法学教育。可以说,法学教育没有今天的规模,就不会有36万考生。不断健全、完善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也是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健康发展的前提。没有完备的、成熟的法学教育,国家司法考试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西北政法学院院长陈明华教授认为,司法考试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大学教育的发达与支撑,离不开法学教育的成效。从当今世界一些国家的实际情况看,尽管对于考生报名资格有宽严不等的规定,但司法考试的实际趋势是,不经过良好的、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就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

  

  引导如何不误导

  

  研讨会上,专家们也普遍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和引导我国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水平,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但是,必须加以考虑的是,司法考试不能成为衡量法学教育水平的惟一标准,考试不能简单地成为教育的“指挥棒”。

  

  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孙国祥尖锐地指出,统一司法考试直接影响着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审视今天的法学教育,诸多问题足以使从事法学教育的人感到差距与压力,这主要表现在:盲目追求数量,法学教育呈泡沫状;教学手段单调、教学模式单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教学内容陈旧,更新速度较慢;教学投入不足,硬件设施匮乏。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的邓红蕾认为,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二者的配合和联系不紧密。从事法律教育的人“底气不足”,使受教育者“营养不良”、“发育不全”;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先天贫血”,从而无力胜任新形势下的法律工作。她认为,高校的法学教育要在充分考虑国家司法考试这一因素的前提下,提出科学有效的改革方案。但她同时认为,法学教育远不止应付国家司法考试,法学教育决不能局限于司法考试。

   架桥要架“立交桥”

  司法部副部长刘?在本次研讨会的开幕式上说,司法考试作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确实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是实现两者连接的纽带。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密不可分。

  刘?的这番话得到与会者的普遍赞同。相当多的专家认为,这座桥应该是一座“立交桥”,而不是“独木桥”。培养“厚基础、宽口径”人才依然要成为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目标。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教授龚廷泰、夏锦文认为,法学教育的模式应当是多元化的,应包括职业教育、通识教育以及两种模式相结合等等,而不是仅仅采用其中的某一种模式。法学教育不能完全以国家的统一司法考试为导向,在司法考试制度下,不是必须为适应法律职业的要求,而把法学教育的模式归结为职业教育。我国法学普通教育仍然应当采取通识教育或者说是素质教育。通过这种模式培养出来的是既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又有其他人文社科或必要的科技知识,以及创新意识与能力的人才;它所培养的是专业素质过硬、人格素质也要优秀的人才;它不仅要为司法机关培养人才,也要为其他国家机关甚至企事业单位培养人才。

  一些专家认为,我国法科学生只有一部分毕业后进入司法机关或律师所,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也是很低的。实行司法考试制度较长时间的日本,其法科毕业生大部分进入其他国家机关或企业。我国的法学教育者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绿色通道”,而不是法科学生就业的“华山一条道”,要多方面拓宽法学人才的就业渠道。

  曾宪义教授说,司法考试是一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治精英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而且,在培养和选拔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方面,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任务是共同的,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构建新型的互动关系也日益重要。

  曾宪义等法学家也承认,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决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建立起来的,它必须在法学教育不断改革发展、司法考试制度不断健全中建立与完善。这需要法学教育界、考试组织者以及司法界人士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