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城法院让办案人员远离钱物
2002-10-11 09:05:46
   法院网消息10月11日(刘振会 张爱军)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法院自今年以来,先后制定实行了《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案件款物交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根据上述三个规定,诉讼费、执行费、实执费和破产费用的收取、案件款的接收和过付,统一由该院财务室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收取费用、接收和过付案件款物。

  上述规定的制定实行,规范了诉讼费的收取和案件款物的交付,使办案人员远离了案件款物,有效地预防了诉讼费收取和案件款物交付过程中不良现象的发生,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责任编辑: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