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首次采用电话手段作证审结案件
2002-11-12 09:58:15
   中国法院网11月12日电(白月涛 王莹) 收货凭据字迹模糊,而业务员又远在外地无法亲自确认,经原告申请,房山法院首次采用电话传输技术作证,快速审结了一起债务纠纷案。

  葛先生和郭先生因债务纠纷对簿公堂。庭审中,原告葛先生向法院出示了由郭先生的业务员金某签收的收货凭据等证据。郭对两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由于葛提供的金某签收的收货凭据中“已还二千元”字迹模糊,且金又出差未归,无法确认债务额,郭表示在金回来确认后,予以偿还。对此,葛先生提出可与金电话核实作证。法院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予以采纳。由葛用电话的免提方式接通了金的电话,并由郭核实了对方的声音,确认了身份,经法官询问,金对事实作了证言。而以上的通话是在原告、被告、证人、法官四方无障碍情况下进行的,双方对证人的证言均无异议。最后法院按照证人的证言确定了数额,当庭作出了裁判。
责任编辑: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