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法院:推行法官提示制度
2002-11-12 15:57:20
   中国法院网11月12日电(杨军 郑红军 赵继德) 靖州县人民法院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明确诉讼风险,从10月份起开始实施法官提示制度,即在当事人起诉前、判决时、执行中分别以法官名义向当事人提供不同的提示,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

  该院法官提示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被告诉前告知风险制度,对于前来起诉的当事人,法院先局面告知诉讼风险,内容包括: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如果举证不能,可能败诉;有证据如不及时举证,也有可能败诉等。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二、实行裁判文书改革,在裁判文书后专门附法官提示,提醒当事人注意申请执行权和申请期限。即对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尾部书记员落款后另起一行注明“法官提示“,告之当事人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注明申请执行的期限。三、实行执行双向提示制度,即执行风险告知制和责任告知制,一方面对申请执行人提示,应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地址、偿还能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另一方面是对被执行人给予警示,应向法院如实进行财产申报,如不履行申报义务,在强制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隐藏、隐瞒、转移财产等情况,将民事诉讼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