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建议
2002-12-13 15:07:19 | 作者:李久祥
  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一直是WTO争论的议题。中国加入WTO后,外资企业劳资纠纷的数量将大大增多,涉外劳动争议不可避免地会有所增加。入世后,我国人才市场竞争会空前激烈,人才流动加剧,也会引起更多的劳动争议。入世后,我国必然进行大规模的产业结构调整,企业间的兼并重组会加快,失业人数会增加,也会增加劳动争议的数量。由于我国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就业形势严峻,出于"饭碗"问题的考虑,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能忍则忍,隐性劳动争议纠纷还大量存在。已经处理的劳动争议仅是劳动争议纠纷的一部分。可以预言,在近一阶段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将持续大幅度增长。我们必须加强劳动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妥善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完善应当围绕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和经济发展这一核心,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科学的做法,兼顾近期和长远目标。从国外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情况看,大部分经济和法制发达国家尊重仲裁自愿和当事人自由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实行分轨制。分轨制尊重当事人选择的自由,可缩短争议处理时间,减少争议处理成本,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法制建设以及人们的法制意识水平不高,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劳动争议发生原因复杂,如果全面实行分轨制难以避免多数甚至绝大多数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现象。从目前的现状来看,采取分轨制势必造成绝大多数案件涌入法院(法院有仲裁不具备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并负责审查执行仲裁裁决),超过法院现有的承受能力,影响法院其他案件的审理。分轨制应成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远期目标模式,目前作为一种过渡办法,可以对部分案件实行单轨制,部分案件实行双轨制,即对劳动争议仲裁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仲裁。在案件分类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分类方法,如按英国、法国的集体争议、个人争议或德国的权利争议、利益争议来划分,对集体争议、利益争议规定不得通过诉讼解决。同时,可在一些地方实行"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改革试点,为全面实行分轨体制摸索经验。

  在实行单轨制的前提下,当前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尽快建立劳动诉讼制度,进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试点。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因而一般都把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对待。劳动争议案件是与民事案件并列的一个独立案件类型,有其自身的特点。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具有相对固定的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又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争议内容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兼有人身性和财产性,有别于民事案件所反映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还有在实体处理上所依据的法律也是不同的。如果忽视其特点,简单地套用民事审判的思维方式、审判方式,必然带来许多问题,不利于劳动争议的依法公正解决。

  首先,要建立适合于劳动争议案件特点的审判模式。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在适用程序和原则方面,要有别于一般民事案件。如注重调解原则,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三方原则等。可以尝试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一些具有经济给付内容的案件,如工伤赔偿、拖欠工资等事实比较简单,又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甚至生命健康的案件,应简化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目前可建立独立的审判机构或审判组织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由于民事法官在司法理念、遵循原则、办案习惯上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不相适应,往往造成仲裁与诉讼在处理上出现偏差。建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或审判组织,有利于审判和法官的专业化建设,也有利于避免民事审判的影响,更加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专门化是审判工作发展的趋势,也符合国际上通常做法。在目前,可设立专门合议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案件较多的地方可设立专门审判庭、甚至试行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

  二、加强劳动仲裁力量,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

  包括仲裁机构建设、人员建设、制度建设和工作建设等,逐步淡化仲裁的行政色彩,尽快改变现在这种性质不明、地位不清、权威不大的局面,可尝试赋予仲裁部门一定条件下可使用一定的强制措施。如当欠薪企业老板逃匿或转移财产时,仲裁部门可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措施,以保证裁决的顺利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也可由仲裁部门执行,而无须法院审查和执行仲裁裁决。此外,要坚持多渠道、分类别处理原则,发挥其他部门的调解、协调的作用,尽量减少争议诉讼案件。

  三、充分发挥工会作用,落实三方机制。

  三方机制解决劳动争议,是国际有益经验,我国政府于1990年批准了第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推行三方机制有利于劳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目前,要进一步借鉴国际上有关三方机制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建立和发展三方机制创造有利条件。从目前情况看,实施三方机制存在的主要障碍,一是难以确定一个真正代表企业的"雇主组织",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中,将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作为用人单位代表有待研究。二是工会方面,由于其浓厚的官办色彩和对企业的依附性,很难在三方机制中独立地发挥作用。一些企业工会干部常以企业方面的代表自居,有的甚至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还代表企业一方与劳动者对簿公堂,忘记了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者这一角色。三是政府要转变角色,在三方机制中政府只是一个协调者和平等的对话者,而非居高临下的行政管理者。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组织,必须从立法上把工会的主要职能界定在维护和保障劳动者权益上,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工会工作的针对性、目的性和实效性,使各级工会组织确实成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增强劳动者对工会的信任度和归属感。通过工会的作用,完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通过集体协商谈判机制,有利于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使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得以改善,有利于劳动关系的自我协调和矛盾纠纷的合理解决。在诉讼阶段,可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把陪审员制度的改进和三方原则的落实结合起来,借鉴德国等国的经验,由职业法官和作为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