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钓者逃跑丧命 家属讨说法败诉
2003-05-26 14:25:46
     中国法院网讯 (兰平)  偷钓者因逃避渔政管理员的例行检查,不幸掉入湖中溺水身亡。家属一怒之下将渔政管理站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共计6万元。近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特殊的行政案件。

  2002年7月21日,纳溪区大渡镇粟木村村民王某,与他人相约来到凤凰湖中偷钓养殖鱼。正当他们钓得起劲时,被巡库的凤凰湖管理所职工胡某(身着渔政服装)和唐某发现。为了不惊动王某等人,胡某和唐某决定绕道从两人背后去予以制止,王某等人察觉后,拔腿便跑,王某不慎掉入湖中,当王某游了30余米快到湖对岸时,因体力不支而沉入水中,胡某、唐某赶紧跳入水中救人,虽经多方努力仍未能挽回王某的生命。

  王某的家人得知后悲痛欲绝,遂聚集了30多位亲朋好友来到凤凰湖管理所要讨说法。经派出所等部门多次调解,该所又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付了王某家属3500元安葬费后,王某家属才同意将王某入土安葬。

  同年9月22日,王某的亲属一纸诉状将纳溪区水利局渔政管理站(以下简称渔政管理站)告上法庭,以渔政管理站的执法人员严重违规执法,造成王某死亡,侵犯了王某的生命权为由,要求渔政管理站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各种损失6万元。

  纳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纳溪区渔政管理站委托的渔业执法检查员胡某和协助渔政执勤员唐某,在渔业检查时发现王某的偷钓行为并制止,所采取的绕道陆路、挡获偷钓的行政行为并无过错,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的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且胡某、唐某的渔业行政检查行为与王某自己决定从水路逃走而溺水身亡的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纳溪区渔政管理站的具体行为没违法也无过错,不应承担王某家属提出的6万元的行政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纳溪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行政执法违法、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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