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法定期限举证 公安局被判败诉
2003-06-26 10:26:22
     中国法院网讯 (赵富林 李华)  因未按人民法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举证,河南省卢氏县公安局日前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中输了官司。

 

  原告王某诉卢氏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卢氏县法院受理后于2002年12月28日向被告卢氏县公安局送达诉状、应诉通知及相关手续,并在应诉通知中明确告知其应在10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但被告卢氏县公安局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辩状,却在12天后庭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而且举不出未按期限提交证据的法定事由。卢氏县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行政诉讼被告十日内提交证据属强制性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守,同时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决时也应遵守。本案中被告卢氏县公安局超过十日提交证据,又说不出法定事由,应视为没有证据,故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卢氏县公安局对原告王某所做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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