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失窃苦觅三年 一朝寻获私车变警车
2003-06-26 13:50:00 | 来源:京报网
  卡车被盗苦寻三年

  高海平是陕西省离石市的一名个体司机,1995年时,高海平为了生计四处借钱,购买了一辆解放142(型)大卡车替别人拉货挣钱,尽管买车让他背负了十几万的债务,可高海平每月的收入却增加了不少,1个月下来也能赚数万块钱。每月上万元的收入让高海平越干越有劲,可意外的事却发生了。1997年初冬的一个早晨,高海平的车被盗了。

  昨晚还停在门口的车忽然间不翼而飞了,高海平的心都凉了。买车的贷款还没有还完,又要养活妻子和孩子,车丢了,拿什么来支付这一切的费用呢?高海平立刻向离石市刑警中队报了案。两个月过去了,没有找到任何线索,于是高海平决定自己去找,他不相信这辆车会从世界上消失。为了找车,高海平甚至跑到陕西、内蒙古等许多边远的地方。转眼3年过去了,高海平为了找车又花了两万多块钱,家里的经济变得越来越窘迫了。高海平慢慢地开始绝望了。

  街头偶遇汽车变脸

  就在他准备放弃找车的念头时,一次偶遇使事情出现了转机。2001年1月6日上午,高海平路过离石市交警大队门前时被一个熟人叫住聊了起来,一辆警车停在了高海平的旁边,高海平下意识地看了一眼这辆车发现有些眼熟,尤其是车上的后马槽的焊接口和他车上的一模一样。

  尽管高海平认为警车不应该是自己的那辆车,但他还是想,对一下车号心里才踏实。第二天,他跑到交警队去核对车号,可看大门的根本不让高海平进门。高海平只好再次跑到刑警队报案。刑警对号后发现这辆警车真的就是高海平丢失的那辆车。高海平奇怪,自己丢的车怎么会变成警车,但他不想深究,只要能把车要回来就行了。当他来到交警队时,交警队的人却说让高海平交1.5万元钱的维修费,才能把车开走。

  交警队的态度让高海平十分气愤,原来只是想把车要回来就算了,现在交警队让高海平出1.5万元钱,高海平倒想搞清楚他的车为什么会在交警队,又怎么会变成一辆警车。据交警队的负责人说,那天他们在巡逻的时候看见一辆车在公路上停着没人管,为了不影响交通,巡逻的干警就将车拖走了,车拖回来以后也在沿线贴了通知找过车主,没有人认领。于是,交警将高海平的蓝色运输车改喷成了蓝白相间的公安色,挂上了公安牌照。

  高海平认为,就算贴过启事找不到车主,交警队作为车辆管理部门,全市所有机动车辆的车驾号和发动机号都会在交警队注册登记,而且高海平的车正是在这个交警队办的手续,根据车牌号和发动机号找到车主是轻而易举的事。对此交警队是这样解释,他们说当时的车号被小偷做过手脚,根本看不清楚。那么这辆车的发动机号究竟是否能看得清楚呢?当记者和高海平打开车盖还能很清楚地看到这两车的发动机号为94060059,与高海平行车证上的发动机号完全相符。

  走上法庭讨还公道

  高海平只好找公安局领导交涉。2001年2月23日,他终于从离石市交警队要回了自己的车,这一天距离高海平丢车时已经4年了,而他千辛万苦要回来的这辆车跟4年前相比已经是面目全非了。丢的时候还是新车,现在已经是破烂不堪了。

  为了讨回一个公道,高海平一纸诉状以交警队非法长期占有私人财产为由把离石市交警大队告到了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交警大队赔偿高海平的主车及未丢失挂车的营运收入、贷款利息、重新启动费用等共56万元。经过半年多的审理,吕梁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交警队作为法定车辆管理部门不但没有主动寻找失主,而且以恶意占有为目的将此车重新改色挂牌,作为事故清障车辆运营,故意侵占他人财产,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令陕西省离石市交警大队赔偿高海平4年内正常营运收入225844元,驳回高海平其他诉讼请求,离石市交警大队对此判决没有提起上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一般地来讲,根据失主举报的发动机号、车架子号去核对交管局的档案,应该能够核对清楚车是谁丢的,不应该存在找不到失主这样的情况。退一步说,即便真的找不到失主,把无主的车喷上蓝白相间的油漆改用警牌来自己充公使用,也是绝对不允许的。依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警察有侦查犯罪行为的义务,一旦发现这样的车辆以后,应该按刑事程序报案。如果经过刑事调查,没发现涉及犯罪而又确实找不到车主,那么就只能当做无主财产收归国家财政,绝不允许对于这样的一个无主的车辆或者是涉嫌犯罪的车辆挂上警牌。在这个案件当中,交警队没有按照法定义务去查找失主,是行政不作为,而把这辆车当做警车来用,就构成民事上的侵权行为,而且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侵权,从主观上来讲,可以说是交警队应该履行的职责没有履行,没有告知车主,这样的一种行为实际上是带有明显的恶意。所以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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