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无”概念从此成为历史
2003-06-30 10:13:05 | 来源:京报网
  居民身份证法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通过,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三无”概念从此成为历史。

  ■“三无人员”不复存在

  过去,“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历来是公安机关各类清查活动的主要清查对象。如果没有携带身份证,则被视为“三无人员”。身份证法出台,外来人员是否携带身份证不再是被检查的重点,对外来人口的检查重点也从身份证转移到暂住证上,因为身份证法将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界定,警察不能随意检查居民的身份证,没有携带身份证的人员也不再被视为“三无人员”。“三无人员”将从人们的生活中彻底消失。

  不久前,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孙志刚惨死案,就是因为孙志刚没有携带包括身份证在内的任何证件被带到派出所,从而引发了后面的悲剧。

  ■身份证不能随意扣押

  让公安民警感觉变化巨大的,还有身份证法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据介绍,最早,市容、工商和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都可以暂扣居民的身份证,后来逐渐发展为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暂扣。然而在具体执法中,派出所传唤相关人员,“放这吧,过两天来取”,随意暂扣身份证现象并不鲜见。身份证法规定民警执法中不得随意暂扣居民的身份证。

  ■身份号码终身不变

  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惟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据了解,1999年10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将居民身份证号码更名为公民身份号码,并将号码由原来的15位数字改为18位数字。

  ■五种情形出示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上述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相关资料:不同证件的作用

  ●身份证——公民身份的证明,每个公民的基本证件,正在越来越多地替代着户口簿的地位。

  ●暂住证——外来人口在一些大都市生活和工作的必要证件,它既是这些人在他乡合法生活居住的保证,也暗含着某些待遇上会与本地人“区别对待”。

  ●务工证——输出地政府同意务工者外出打工并对其进行了初步培训的证明。

  ●“绿卡”——外国人居留证。虽然持“绿卡”者和持暂住证者一般都不是本地常住居民,但在有些待遇上还不一样。如果持有一张“绿卡”,持卡人还会有一种优越感。
责任编辑:崔真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