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勒令退学状告学校 高三男生起诉被驳回
2003-07-12 09:40:16
     中国法院网讯 (石砰声)  原浙江省平阳某学校高三男生曾某状告学校,要求撤销勒令退学处分决定的学籍管理行政争议一案,平阳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曾某的起诉。

  曾某系平阳某学校2002学年高三级学生,2002年12月16日,学校发文以“文化课基础差,专业课比较自由散漫,无视校规校纪(严禁学生使用小灵通、手机等),并多次在画室接听电话,不尊重教师,不虚心接受批评,属屡教屡犯者”为由,对曾某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曾某认为学校的决定是错误的,并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学籍管理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遂于今年4月7日向平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处分决定并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8380元人民币。

  平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曾某对被告平阳某学校作出的勒令其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据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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