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署名引纠纷
2003-07-25 09:58:32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高志海
  专业人像摄影师张旭龙因自己拍摄的人体写真摄影作品被人民美术出版社以“汤加丽著”为署名出版,因此认为人民美术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一怒之下将其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张旭龙诉称,2001年3月,自己与模特汤加丽签订了作品供专业学刊发表及公开展览,著作权归自己所有的《拍摄协议》。此后,自己历时1年零5个月艰苦创作,前后用去800个胶卷,拍摄了40余组图片,耗费了大量的心血和财力终于创作完成一批人体写真摄影作品。2002年7月,自己授权汤加丽使用摄影作品出版她的个人写真集,并为其提供了相关的图片资料。2002年9月,自己发现市场上出现了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署名为“汤加丽著”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摄影集。另外,该书印刷质量较差,很多照片明显偏色,缺乏层次和细节,大大损失了原作品的影像素质。更不能容忍的是,人民美术出版社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对书中作品任意裁剪,且未支付报酬。2002年9月至今,人民美术出版社对该书已经连续加印了4、5次,印数已逾5万册,侵权作品广为流传,人民美术出版社从中大量获利。因此,认为人民美术出版社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严重损害了自己对其作品的整体构思和艺术追求,践踏了作品的完整性。故诉至二中院,请求判令人民美术出版社立即停止对涉案侵权书籍的发行和销售,销毁库存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在《中国摄影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15万元作品使用报酬,5802元合理支出;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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