贬低对手构成商业诋毁 金山公司被判赔偿3万元
2003-07-31 10:55:39
     中国法院网讯 (马骏 侯占恒)  同为研发生产DVD播放软件的公司,金山公司擅自将自已的产品与豪杰公司的产品进行评测,并撰文贬低竞争对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令金山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豪杰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00元。

  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和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都从事DVD播放软件的研发和生产,是一对竞争对手。2002年7月23日,金山公司在友谊宾馆举行新产品《金山影霸2003》视听会。在宣传材料《历史的激情与宿命》一文中提到:“在《金山影霸2003》推出市场的半年前,豪杰就早早地发布了自己的DVD播放产品……起了大早的《超级解霸DVD》恐怕将不得不面临赶个晚集的难堪局面。而《金山影霸》似乎更显得从容不迫一些。”在《中国DVD时代之鲍金龙》中提到:“现在我们和梁肇新的《超级解霸》比,最关键的优势在于梁是单枪匹马和我们成型的团队打,可能现在还是势均力敌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优势将越来越快。”在《播放软件综合功能性评测》一文中,金山公司自行将其产品与豪杰公司产品进行41项对比,对豪杰产品的某些功能作出有或无、效果很差、效果差等评价。2002年8月19日,豪杰公司以金山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金山公司立即停止散布不当言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豪杰公司损失30000元。判决后金山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院认为,金山公司在《中国DVD时代之鲍金龙》一文中,将自身的团队精神与豪杰公司的单枪匹马对比,属于贬低竞争对手;金山公司在《播放软件综合功能性评测》一文中将自已的产品与对方的产品功能相比,由于对DVD产品的评测系其自行进行,无具有鉴定资质单位出具鉴定报告。因此,金山公司的对比缺乏真实性,其中对豪杰公司产品的评价已构成不当对比,贬低了豪杰公司产品;金山公司的对比会给公众造成误导,并构成商业诋毁。金山公司宣传材料还在互联网上传播,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损害后果。故一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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